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6********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15民初3416号 |
案号 |
(2019)川0115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优信邦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借款罚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二、被告张宇、成都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47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优信邦臣商贸有限公司、张宇、成都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