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3********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22民初3917号
案号
(2020)豫0222执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94610.1元);二、被告河南桐林木业有限公司、史杰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2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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