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22民初3917号 |
案号 |
(2020)豫0222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94610.1元);二、被告河南桐林木业有限公司、史杰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2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