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3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商初字第1779号 |
案号 |
(2017)鲁0303执3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319万元,利息50 483.09元(利息截至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2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代理费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李浩、侯杰、山东齐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李波、王粉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浩、侯杰、山东齐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李波、王粉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 884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37 884元,由被告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浩、侯杰、山东齐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李波、王粉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7-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