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2********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2民初2152号
案号
(2020)川0112执2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罗冰借款本金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魏超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魏超在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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