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贵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4********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523民初1279号
案号
(2020)内0523执1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邢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春欠款666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20年1月16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00元,由被告邢贵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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