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贵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4********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523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20)内0523执1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春欠款666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20年1月16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00元,由被告邢贵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