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元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7********7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0526 民初 6510 号
案号
(2020)黔0526执20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元龙、柯梅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分社借款本金 50,000 元、利息 19,477.7元、逾期罚息 46,411.62 元、复利 40,660.35 元,合计 156,549.675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并支付 2019 年 9 月 1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15.5 元,由被告陈元龙、柯梅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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