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尚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753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1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高尚巍、王玲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高尚巍、王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430 065.54元;三、被告高尚巍、王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的利息及罚息12 549.45元(截至2017年10月16日,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高尚巍、王玲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88-21号1-4/5-2号(建筑面积为124.85平方米)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9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尚巍、王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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