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3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961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58765.72元;二、被告马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58765.72元的利息2356.25元、罚息76 346.4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邢超提供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46-10号(3-6-1)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赵冰冰、邢超、沈阳瑞赢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17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2813元,由被告马欣、赵冰冰、邢超、沈阳瑞赢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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