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5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783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6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策、吴玲从2019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直至2020年7月30日(合计本金110000元);二、被告陶策、吴玲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元(其中本金3996.7元、利息6003.3元);三、如被告陶策、吴玲逾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第二项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被告立即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221元,减半收取2110.5元,由被告陶策、吴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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