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344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9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11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 89850.5元;二、被告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 89 850.5元的利息4 615.43元,罚息6 819.09元(截止2019年2月15日, 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本案律师费 5 06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426元,减半收取1 213元,由被告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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