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7********1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7民初227号
案号
(2020)桂0327执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吴新华、翟明凤、吴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伍家文的借款3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归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伍家文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新华、翟明凤、吴娟承担;由本院退给原告伍家文5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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