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31********0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31民初1322号 |
案号 |
(2020)桂0331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唐敏于2018年7月8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二、被告唐敏归还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6月14日累欠的利息695.15元(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息时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 221元,由被告唐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