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超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5********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6民初237号 |
案号 |
(2020)桂0326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告韦超军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韦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贷款本金111 976.85元及及至清偿完毕债务时止的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为9 964.05元,2018年1月17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若被告韦超军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上列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对被告韦超军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永福县永福镇迎宾路龙珠新城c区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永福镇字第25957号)及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4)第150号)在所负债务范围内享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 739元,由被告韦超军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告韦超军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韦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贷款本金111 976.85元及及至清偿完毕债务时止的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为9 964.05元,2018年1月17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若被告韦超军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上列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对被告韦超军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永福县永福镇迎宾路龙珠新城c区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永福镇字第25957号)及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4)第150号)在所负债务范围内享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 739元,由被告韦超军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