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斯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5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923民初1196号 |
案号 |
(2019)桂0923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摩托车损失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400元给原告苏仕贤、刘英;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摩托车损失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400元给原告苏仕贤、刘英;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摩托车损失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400元给原告苏仕贤、刘英;四、被告兴业县通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7321.61元给原告苏仕贤、刘英,被告宁大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赔偿30000元应予以扣减);五、被告廖彦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4434.68元给原告苏仕贤、刘英,被告叶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告玉林市玉东新区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660.81元给原告苏仕贤、刘英,被告罗盛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被告张斯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5773.87元给原告苏仕贤、刘英;八、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公路管理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5773.87元给原告苏仕贤、刘英;九、驳回原告苏仕贤、刘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69元,减半收取5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仕贤、刘英负担932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435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负担435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5元,被告兴业县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宁大为共同负担843元,被告廖彦鸿、叶坚共同负担898元,被告玉林市玉东新区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盛斌共同负担539元,被告张斯才负担359元,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公路管理局负担359元(赔偿款和应返还受理费,可汇入户名:博白县人民法院,账号:20-43710104000225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营业部。再由本院转交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桂0923执2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3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