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3********4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 寿商初字第2823号
案号
(2020)鲁0783执35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宁、李庆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662.5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李兴太、李元国、李振强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宁、李庆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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