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9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6刑终113号
案号
(2020)豫0622执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至第二十三项,即:“四、被告人崔志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徐亚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赵龙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刘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八、被告人耿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九、被告人梁瑞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十、被告人康晓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十一、被告人何中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十二、被告人纪荣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十三、被告人朱凯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十四、被告人吕慧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五、被告人王彦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六、被告人曹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七、被告人崔志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八、被告人李焕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九、被告人闫晓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被告人李亚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一、被告人宋军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二、被告人倪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三、被告人介龙飞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六项,即“一、被告人于振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赵晨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高帅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十四、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二十五、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二十六、继续追缴被告人于振龙、赵晨源、高帅鹏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振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晨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帅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六、查获的电脑、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违法所得,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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