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1********0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722民初4683号
案号
(2020)鲁1722执10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单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蒋贤宾、孙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吕中英借款5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每一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分别为:5万元本金,起息日2016年10月16日;7万元本金,起息日2016年11月10日;6万元本金,起息日2016年11月19日;1万元本金,起息日2016年11月29日;7万元本金,起息日2016年12月5日; 10万元本金,起息日2017年1月20日;4万元本金,起息日2017年3月3日;15万元本金,起息日2017年3月8日;2万元本金,起息日2017年3月3日。逾期利息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4元,由蒋贤宾、孙静负担(此款吕中英已垫付,待蒋贤宾、孙静履行判决义务时支付吕中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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