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丽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802民初226号
案号
(2020)闽0802执4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振欣尚欠借款本金111000元(其中80000元为被告林振欣作为担保人代借款人林锦州归还原告邱奇伟的借款)、利息2000元、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1620元。二、上述款项被告林振欣自愿分期分批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微信转账借款本金)、案件保全费1620元、尚欠利息2000元共计4620元于2019年3月1日支付;借款3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15000元。借款80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共计90000元从2020年1月起于每月18日之前归还1000元,直至90000元还清为止(还款优先支付借款本金)。(上述款项转账至账户:邱奇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腾支行,帐号:6228481558411145572)三、被告陈少乾、陈少华、张曲英、倪丽仙对被告林振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若被告林振欣未按约定归还30000元,原告邱奇伟有权要求被告林振欣归还尚欠借款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向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陈少乾、陈少华、张曲英、倪丽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被告林振欣未按约定归还80000元,原告邱奇伟有权要求被告林振欣归还尚欠借款并支付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10000元向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陈少乾、陈少华、张曲英、倪丽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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