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丽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02民初226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4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振欣尚欠借款本金111000元(其中80000元为被告林振欣作为担保人代借款人林锦州归还原告邱奇伟的借款)、利息2000元、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1620元。二、上述款项被告林振欣自愿分期分批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微信转账借款本金)、案件保全费1620元、尚欠利息2000元共计4620元于2019年3月1日支付;借款3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15000元。借款80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共计90000元从2020年1月起于每月18日之前归还1000元,直至90000元还清为止(还款优先支付借款本金)。(上述款项转账至账户:邱奇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腾支行,帐号:6228481558411145572)三、被告陈少乾、陈少华、张曲英、倪丽仙对被告林振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若被告林振欣未按约定归还30000元,原告邱奇伟有权要求被告林振欣归还尚欠借款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向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陈少乾、陈少华、张曲英、倪丽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被告林振欣未按约定归还80000元,原告邱奇伟有权要求被告林振欣归还尚欠借款并支付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10000元向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陈少乾、陈少华、张曲英、倪丽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