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1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民终855号 |
案号 |
(2020)冀0681执1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为:被上诉人任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由被上诉人任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