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4********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523民初427号 |
案号 |
(2020)内0523执1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治民、王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治民、王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治民、王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五、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六、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七、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八、被告孙易南、王治馥对被告王治民、王金荣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孙易南、王治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治民、王金荣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4.50元,由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