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治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4********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523民初427号
案号
(2020)内0523执1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治民、王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治民、王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治民、王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五、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六、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七、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八、被告孙易南、王治馥对被告王治民、王金荣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孙易南、王治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治民、王金荣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4.50元,由被告王治民、王金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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