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01********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 2702 民初 1079 号
案号
(2020)黔2702执1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十万元(¥100000 元),并从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 7.56‰计付利息,并从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该款履行完毕时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在月利率 7.56‰的基础上上浮 50%计收罚息(其中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免收罚息);二、被告赵明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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