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红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民初1614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1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德川、吕鑫、吕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海波借款20万元及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雁阳、李明水、史红恩、秦新平、泉州市凤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吕德川、吕鑫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德川、吕鑫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时间 |
2018-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