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红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0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3民初1614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5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德川、吕鑫、吕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海波借款20万元及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雁阳、李明水、史红恩、秦新平、泉州市凤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吕德川、吕鑫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德川、吕鑫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8-02
发布时间
2018-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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