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燕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701********1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802民初2169号
案号
(2020)云0802执7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改寿、毛燕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志刚欠款34096.80元。二、被告毛改寿、毛燕琼从2019年6月20日起,按照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标准,以34096.00元欠款实际偿还金额为基数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志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0元,减半收取326.00元,由被告毛改寿、毛燕琼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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