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3********1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83民初3086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3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传友、韦桂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涛借款本金637474.76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吉鹏、赵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7元,由被告李传友、韦桂芬、李吉鹏、赵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