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2********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22民初288号
案号
(2020)辽1122执1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涛、刘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影所有的号牌为辽lp9696宝马轿车;二、车辆返还后,二被告应参照车辆评估价值242,600元抵扣车辆贬损后的实际价值向原告进行赔偿;三、如上述车辆返还不能,二被告亦应向原告刘影赔偿车辆损失242,600元;四、案涉车辆评估费2,500元,由被告杨涛、刘龙承担。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杨涛、刘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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