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遥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4********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4民初5139号 |
案号 |
(2018)闽0524执2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泉州不一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吴清金、肖清楚尚欠的赔偿款475,000元;二、驳回吴清金、肖清楚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李遥恒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440元,由吴清金、肖清楚负担440元,由泉州不一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元,由李遥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闽0524执251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