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70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民终297号 | 
| 案号 | (2020)桂0403执47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徐云仙返还款项60937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权利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63元,由被上诉人徐云仙负担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上诉人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26元,由被上诉人徐云仙负担14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谭佑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3677701319Q |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七星一巷32号锦绣花园3#号楼一层D22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