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3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229民初205号、(2017)桂12民终1496号 |
案号 |
(2020)桂1229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告韦斌、陆良精与原告张汉东签订的《安装和产品销售协议书》和《产品销售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二、被告韦斌、陆良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汉东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韦斌、陆良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韦斌、陆良精共同负担。反诉费15730元,由反诉原告韦斌、陆良精共同承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