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3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229民初205号、(2017)桂12民终1496号
案号
(2020)桂1229执恢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一、被告韦斌、陆良精与原告张汉东签订的《安装和产品销售协议书》和《产品销售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二、被告韦斌、陆良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汉东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韦斌、陆良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韦斌、陆良精共同负担。反诉费15730元,由反诉原告韦斌、陆良精共同承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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