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9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4389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5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212454.05元;二、被告成都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21245.41元;三、被告成都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212454.0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成都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3000元;五、被告许倩、张丽珺、徐涛、许凯、江燕对被告成都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崇州市楷泉镇群安村一组及灵通村六组的面积为25483.45平方米的5宗集体建设用地(崇集他项2015第2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出让该土地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93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30.5元,由被告成都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倩、张丽珺、徐涛、许凯、江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