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向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100********1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0108民初6300号
案号
(2020)琼0108执2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泺权、宋向群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丽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30000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43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8年 12 月 29 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计算);二、被告尹泺权、宋向群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丽君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15500 元;三、驳回原告朱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 8415.52 元、公告费 1560 元,由被告尹泺权、宋向群共同负担 9377 元,原告朱丽君负担 598.52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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