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75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22民初2943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恢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杰、漯河市金泰源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50万元本金,利息35万元,共计85万元。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前还原告10万元,下余借款从2019年1月1日起每3个月被告负责归还原告10万元,直到本息85万元还完为止。二、被告李娜对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如果被告按协议顺利履行,原告放弃借款2018年6月10日以后的利息;如果被告不按协议履行,原告可以就下余全部借款申请执行,并可以主张2018年6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5%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6245元,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张志杰负担324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张志杰负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