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东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2民初1813号 |
案号 |
(2020)鲁1522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鲁a6d001小型普通客车返还原告陈昊森,并处理2013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车辆间的交通违章。二、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赵东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