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3********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22民初1813号
案号
(2020)鲁1522执16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鲁a6d001小型普通客车返还原告陈昊森,并处理2013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车辆间的交通违章。二、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赵东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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