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8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8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581执1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尚保、郭立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31723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内月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二、被告邢志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2元,减半收取401.6元,由被告丁尚保、郭立兰、邢志刚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