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404号 |
案号 |
(2019)桂0481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岑溪市开泰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2017年6月2日结欠的利息480479.94元,并赔偿损失(计算方法: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480479.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24‰计算利息)给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石春林、金鹏、徐海峰、岑溪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对岑溪市开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岑溪市开泰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9日结欠的利息447219.78元,并赔偿损失(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清偿时止,以44721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88%计算利息)给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被告石春林、金鹏、徐敏、徐海峰、任梅娟、岑溪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对岑溪市开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判决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岑溪市开泰建材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合同借款期满的2019年4月9日止,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488%计算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清偿日止,以于2019年4月9日结算所得利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488%上浮50%计算复利;2019年4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488%上浮50%计算罚息)给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被告石春林、徐海峰、金鹏、岑溪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对岑溪市开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五项判决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各项债权未得清偿时,对被告岑溪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兴城商业广场b幢302号商铺、c幢303号商铺、c幢603号商铺[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岑房权证市区字第c20140488号、c20140491号、c20140598号,总建筑面积共5006.7平方米]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有依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逐笔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八、驳回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受理费120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溪市开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给付金钱义务,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