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2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22民初1610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塑电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剩余利息为435911.14元;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6.92‰从2017年1月1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红星、李青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140元,由被告洛阳塑电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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