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1********2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7497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33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康路军向原告蔡卓彬返还垫付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康路军向原告蔡卓彬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8000元;三、驳回原告蔡卓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和原告蔡卓彬负担1148元,由被告康路军负担9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