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1********2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37497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3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康路军向原告蔡卓彬返还垫付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康路军向原告蔡卓彬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8000元;三、驳回原告蔡卓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和原告蔡卓彬负担1148元,由被告康路军负担9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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