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渑池县锦苑大酒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6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221民初2034号
案号
(2018)豫1221执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渑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东方国陶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行借款2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4日按年利率8.4%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罚息从逾期2015年10月24日按年利率12.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韶泉酒业有限公司、渑池县锦苑大酒店、张登峰、徐玲玲、郭金霞、杨怀林、占刚亮、张小勇、杨银永分别对上述的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该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 由被告河南东方国陶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时间
2018-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金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渑池县会盟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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