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3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16民初7830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4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申请人黄伟、谢小平、黄志华履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3836.08元,利息、罚息11131.42元,元,并从2017年6月17日起,以透支本金43836.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7月15日本息暂合计71603.28元;2、由被申请人黄伟、谢小平、黄志华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8年2月12日生效,被申请人黄伟、谢小平、黄志华未按判决书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黄伟、谢小平、黄志华未按照本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故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