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1********5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921民初3305号
案号
(2020)鲁0921执1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峰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50 363.8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1 029.5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二、被告张峰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保险费665.6元。以上一、二两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通过本院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76元由被告张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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