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1325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希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9年10月24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计人民币16253.64元,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计息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仕良、叶文应对被告范希忠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范志昌抵押财产坐落于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北山巷10号的房产(抵押权登记证号:闽(2018)寿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范志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3.80元、减半收取2271.90元,由被告范希忠、范志昌、许仕良、叶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