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7422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2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富源合理经济损失6874.2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元,被告王利负担175元,被告都业平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