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5********6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123民初2343号 |
案号 |
(2019)甘1123执1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马振华、陈粉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7141.1元、利息475580.26元(息至2018年10月12日),本息合计5472721.36元,2018年10月13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逾期年利率13.8225%计付;二、被告马振国、谢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陇西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陇西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陇房权证首字第0773、0776、0778号的抵押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51元,由被告马振华、陈粉霞、马振国、谢建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