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常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2********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22民初870号 |
案号 |
(2021)甘0522执1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裴昌林、陈丑青借款本金147000元及其利息(截止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6460元,2018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李常元承担张勇归还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李常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计1937元,由裴昌林、陈丑青负担37元;由张勇负担1900元,李常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