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4581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到期;二、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133296.32元(截止2019年8月27日),并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9年8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三、被告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戴国华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追偿;四、被告杨素萍在其与被告戴国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6元,减半收取11933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戴国华、杨素萍、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