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伟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02********2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0108民初10622号 |
案号 |
(2020)琼0108执3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口东方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建石、郑蒙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盘支行偿还本金 838141.05 元和370466.94 元利息(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一共1208607.99 元,以及 2020 年 03 月 21 日之后的利息(1208607.9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9.54%,从 2020 年 03月21 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盘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任伟球设置抵押的海口市和平南路 59号海狮大厦主楼 1502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hk082477)经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 847100元。三、被告任伟球、陈虾女对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口东方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建石、郑蒙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267.64元,由被告海口东方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建石、郑蒙、任伟球、陈虾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