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5********6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481民初1075号 |
案号 |
(2017)辽1481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国平和被告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新工程人工费181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1月24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原告张新工程人工费1810000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国平和被告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1-20 |
发布时间 |
2018-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