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3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5民初1150号
案号
(2020)豫0725执1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3755.03元;二、被告原阳县东安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被告张宇、被告原阳县东安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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