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1********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521民初1662号 |
案号 |
(2018)黔0521执恢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油杉河景区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建伟工程款1 375 051元和材料费 434 969元,共计1 810 020无。二、驳回原告赵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 480元,由被告贵州油杉河景区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1 090元,原告赵建伟承担39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贵州油杉河景区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