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毛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2********1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3民初4334号 |
案号 |
(2020)豫0923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毛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端木庆中后续治疗费及车损共计6531元(5400元+1131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端木庆中各项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共计41884.31元(39884.31元+2000元)。三、驳回原告端木庆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端木庆中负担21元,由被告李毛宁负担6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负担4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